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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专家”炒股失利 法官调解损失共担
作者:王勇 刘敏   发布时间:2009-09-29 10:46:46


    9月20日,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委托他人代为炒股出现亏损的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

    2007年5月31日,原告高某与被告吴某签订一份股票投资代理合同,约定由高某出资10000元,交给被告吴某全权代理股票买卖。双方约定,如有盈利,由双方按五五分成;如有亏损,由被告吴某全部承担。同时约定,该代理只保本不保利,合同期限为1年。

    合同签订后,原告高某依照合同约定,开通了证券帐户,并存入10000元。2008年6月11日,经双方协商,原、被告将合同延长至2008年8月30日。截至2008年8月30日,高某帐户亏损6086.32元。由于双方对损失赔偿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高某将被告吴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委托合同系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依据原、被告合同约定的内容,双方应属委托合同关系。原、被告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结合本案,被告在接受原告委托炒股期间亏损6086.32元,其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内容对原告予以赔偿。但是为了消除被告的抵触情绪,真正实现案结事了,承办法官以案件基本事实为基础,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承办法官劝解原告高某,股市风险不可预计,吴某并非有意造成损失,最终双方当事人顾及以往委托投资的合作关系,达成一致意见,由吴某赔偿原告高某损失3000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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