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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富路上污染环境 邹城一农民被判刑
作者:吕洁   发布时间:2009-10-11 12:00:29


    农民陈某致富路上忽略了环境问题,生产淀粉废水污染了下游的水库,致他人养殖的渔业遭受重大损失。近日,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陈某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同时,法院还判决陈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三十二万八千五百四十元。

    法院查明,2006年以来,陈某在邹城市某村自家的宅基地上,从事小淀粉生产,没有配备污染水处理设备,生产的废水未经处理超标外排,造成下游邹城市九里涧水库的水体污染,致使他人在水库里养殖的淡水鱼死亡。济宁市渔业环境监测站鉴定:认定九里涧水库的污染为陈某的淀粉厂废水排放所致;造成经济损失总计为328540元(调查、评估、鉴定费用12636元)。

    法院认为,刑法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中,陈某将未经处理的生产污水向水库排放,造成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富罪,但归案后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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