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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友提分手 山东莒南一高中生用匕首杀人自残
作者:邹旭 志敏   发布时间:2009-10-13 09:28:17


    谈恋爱处朋友本来就是两情相悦的事情,可山东莒南一名高中生却因恋爱不成心生怨恨,要将女友杀死。10月12日,这位因爱生恨的青年王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其家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60000元。

    今年刚二十岁的王某是山东省莒南县一名在校高中生。2008年11月21日13时20分许,王某在莒南县城西一路中段华苑嘉园小区附近,提出要与其女朋友赵某到汽车站附近旅馆谈谈,遭到赵某的拒绝,后二人发生争吵。争吵中,赵某提出要与王某分手,王某情绪不能自控,遂用双手卡住赵某的脖子,将赵某卡昏,又用匕首捅向赵某的胸部,后用该匕首捅自已的腹部自残。赵某的伤构成重伤。

    事后,王某家人与被害人赵某达成赔偿协议,并赔偿被害人赵某经济损失160000元,取得被害人对王某的行为适用缓刑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在恋爱过程中,因被害人提出分手,而情绪激动,实施了先将被害人掐晕,后用刀捅其被害人的胸部,后又自残的行为。结合其伤害被害人的部位,和自残的情况,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王某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犯罪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犯罪前系在校学生,且系恋爱中引起,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产生社会危害性。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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