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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公交被车门夹伤 孕妇流产获赔10万
作者:雪洁 发布时间:2009-10-14 10:54:24
30岁的宋女士怀孕两个多月时乘坐公交车被车门夹到腹部,考虑到此次事故对胎儿健康造成较大伤害,宋女士最后做了流产手术。宋女士认为公交车所属公交分公司对此意外应该承担责任,因此将该分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赔偿金等共计13万余元。昨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部分支持了宋女士的诉讼请求。 宋女士诉称,2008年8月5日,她穿着防辐射孕妇装乘公交汽车回家。上车时,因司机着急关门,车门将其腹部及骨盆夹住达一分多钟,导致她小腹当场剧烈坠痛和呕吐。宋女士怀孕后为避免辐射没有携带手机,便央求公交车司机和售票员为她打电话叫救护车,但是15分钟后他们才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报警。由于耽搁时间过长,宋女士当场休克。当日,宋女士被送到宣武医院治疗,次日转到解放军305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宋女士为“腹部外伤、先兆流产和身体多处软组织损伤”。经向医生咨询,得知事故对胎儿健康造成较大伤害且可能引起胎儿痴呆、脑瘫,宋女士的家人经与分公司工作人员沟通后,决定自2008年8月20日起正式终止妊娠,并在次日做了流产手术。手术后,宋女士因流产患上了精神抑郁症第二期。出院后,宋女士精神异常焦虑、睡眠存在障碍,经医生诊断为流产后抑郁症和流产后子宫内膜炎,由此导致宋女士至今没有怀孕。 宋女士认为,该分公司工作人员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和安全运送职责,将其严重夹伤,且拖延急救时间,导致自己做流产手术而失去孩子,自己的身体和精神也遭受了巨大的痛苦,该分公司应该承担民事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该分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3万余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交公司分公司称,公司对该事故事实予以认可,但事故中公司及时将宋女士送医治疗,至2008年9月17日,已支付住院费和护理费近9000元;宋女士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及去医院治疗的交通费的请求,公司愿意按相关规定给付,其他请求不予认可;而精神损失抚慰金,因宋女士所患抑郁症及其睡眠障碍与入院、出院诊断的“先兆流产、腹部外伤、多处软组织损伤”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公司不予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交分公司作为承运人,负有保障乘客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宋女士上车时,被车门夹伤,并最终流产,宋女士因此受到较严重的精神损害,应认为此次事件在较大程度上导致了宋女士的抑郁症、睡眠障碍。公交分公司对宋女士的人身伤害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宋女士要求公交分公司赔偿餐饮费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公交分公司赔偿宋女士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16697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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