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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两结伙盗得7辆汽车 四男同堂受审
作者:梁浩林 蒙国武 发布时间:2009-10-14 13:46:30
10月14日上午,广西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祝杰峰、吴仁干、宋锦波盗窃案及王冲掩饰犯罪所得案,该案盗窃涉案数额高达22万多,是罗城县今年以来涉案金额最多的一个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2月至12月间,被告人祝杰峰分别伙同祝庆林、谢永富及梅昌丹、张杨雪、熊宗能及祝海华、吴仁干、宋锦波在罗城县县城七处盗得七辆汽车。 被告人祝杰峰与祝庆林盗窃所得一辆中兴牌田野白色皮卡汽车,经物价核价为33347元;被告人祝杰峰与谢永富、梅昌丹盗得一辆五菱面包车,经物价核价为16670元;被告人祝杰峰与张杨雪盗得一辆五菱面包车,经物价认证中心核价为26400元;被告人祝杰峰与熊宗能、祝海华盗得一辆越野车,经核价为74717元;被告人祝杰峰独自一人盗窃一辆五菱面包车,经物价部门核价,该车价值为23443元;被告人祝杰峰伙同吴仁干盗得五菱面包车,经物价部门核价为30175元;被告人祝杰峰伙同宋锦波盗得五菱面包车,经物价部门核价为24662元。以上被告人盗得车子后开到靖西县交由王冲销赃。以上盗窃数额共计229414元,数额特别巨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杰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吴仁干、宋锦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且数额巨大,三人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均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介绍买卖赃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掩饰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 据悉,该案结果待合议庭合议后择日宣判。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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