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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月初一放花炮 两番口角酿群殴
作者:廖朝晖   发布时间:2009-10-18 09:00:52


    近日,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正月初一放花炮而产生纠纷,双方不冷静处理而聚众斗殴的案件,被告人周翔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2008年2月7日(农历正月初一)晚21时,成某某、曹某某、刘某某、彭某某等八人在衡山县城人民广场放花炮,在放花炮的过程中,刘某某燃放完一珠彩珠筒后,随手丢在地上,但该彩珠筒未燃完,冲向了同在人民广场玩耍的被告人周翔和周某(另案处理)、文某某等四人身边,双方随即发生口角。

    经文某某的劝阻,双方平息纠纷。成某某等八人离开人民广场后,曹某某提出刚才与周翔等人发生口角不爽,要回去找他们,于是八人又返回去找周翔等人,在衡山宾馆转往白石巷的路口,成某某等八人拦住了周翔和周某、文某某等四人,双方再次发生口角。

    在发生口角过程中,周翔打电话给南岳的陈某,要陈某喊人来帮忙。不到一分钟,陈某打电话给周翔,问周翔在哪里,周翔告诉他在衡山宾馆处,但陈某一直都未过来。不久,从衡山四牌楼方向来了外号叫“包子”等十多个青少年,“包子”认识周翔,问周翔是什么事情,周翔说:“他们要搞我”,“包子”没说什么就站在一旁。周翔见自己这方来了人,便第一个动手用拳头击打刘某某头部,双方随即开始互相殴打,“包子”等人见周翔开始动手,也跟着打对方,双方扭打在一起,在打架过程中,周某用菜刀将成某某、彭某某、曹某某砍伤,随后双方离开了现场。

    被告人周翔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害人一方的过错是导致本案发生的主要原因,周翔在聚众斗殴过程中,主观恶性较小,客观上没有产生严重后果,情节较轻。

    衡山法院认为,被告人周翔在与别人发生矛盾时极不冷静,积极参与斗殴,致三人不同程度受伤,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应负刑事责任;犯罪以后,周翔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应予采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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