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反腐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温州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原局长郑启明受贿获刑11年
作者:方列   发布时间:2009-10-25 14:59:08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局长郑启明因受贿104.5万元,10月23日被泰顺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没收财产10万元。

    据公诉机关指控,2001年,温州家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家景花园”房地产项目时,在土地、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方面,得到时任温州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局长郑启明的支持。2003年初,郑启明向温州家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薛某某提出介绍家景花园项目的配套电梯工程。薛某某为感谢郑启明之前的支持,并希望在项目后期的建设、房管、办理相关手续等方面能继续得到其关照和支持,在未使用郑启明推荐的电梯项目的情况下,于2003年4月11日以“电梯利润包干”的形式送给郑启明100万元,郑启明予以收受。

    温州中环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温州民营工业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对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15号、16号地块(名人花园项目)进行开发时,在用地功能改变等有关手续审批方面得到时任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局长郑启明的关照和支持。

    从2003年至2009年,该公司董事长李某某为表示感谢,并希望能继续得到郑启明的关照,先后8次送给郑启明“好又多”银行购物卡和现金合计人民币4.5万元,被告人郑启明均予以收受。

    5月26日,郑启明被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6月11日被依法逮捕。案发后,郑启明主动退还赃款104.5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启明在担任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已触犯刑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泰顺县人民法院据此以受贿罪一审判处被告人郑启明有期徒刑11年。



来源: 新华网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