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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祸从口出酿死伤 社会青年意气用事获死刑
作者:周孚林   发布时间:2009-10-26 11:22:20


    在校大学生与人发生口角招来杀身之祸,社会青年意气用事被判死刑。10月23日,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肖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徐建武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被告人黄宇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连带赔偿三被害人56万余元损失。

    2008年12月13日凌晨1时许,湖南科技大学(以下简称科大)学生毕某、邓某、杨某等人吃完夜宵后一起步行至该校图书馆附近时,与行至此处的被告人徐建武发生口角,并将徐建武打倒在地。被告人徐建武遂电话纠集被告人肖新、黄宇赶至此处,图谋报复行凶。随即,被告人肖新、黄宇各携带一把匕首赶至科大图书馆附近与被告人徐建武会合,并经徐建武指认后一同追上不远处的被害人毕某、邓某、杨某等人。被告人黄宇示意“亮刀子!”即与被告人肖新一道各抽出一把匕首,伙同被告人徐建武与被害人毕某等人再次发生打斗。被告人肖新持匕首先后捅击被害人毕某的胸部、被害人邓某腹部、被害人杨某的背部数刀,将三被害人分别捅倒在地并致毕某心脏破裂而死亡,致邓某、杨某重伤。随后,被告人肖新、徐建武、黄宇逃离现场。2008年12月16日,被告人肖新、黄宇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8年12月17日,被告人徐建武向湘潭县公安局自动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新、徐建武、黄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并致一人死亡两人重伤,其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在故意杀人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肖新、徐建武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黄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徐建武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徐建武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因其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应当赔偿,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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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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