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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款机上动手脚 破坏金融秩序团伙获刑
作者:蔡朗浩   发布时间:2009-10-29 16:23:29


    10月29日,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团伙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案件。被告人谢东平、谢冠雄、谢小春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或二年,均并处罚金20000元。

    法庭审理查明:2009年2月期间,被告人谢东平、谢冠雄与谢小春、谢小亮(在逃)、谢书伟(在逃)五人商量,以共同出资的形式,凑钱前往广东深圳购买窃取银行卡卡号、密码及复制银行卡信息的设备,准备实施伪造金融票证的行为。凑到钱后,由谢书伟和谢小亮两人前往深圳购买回探头、读卡器、笔记本电脑等一套设备,在谢书伟家里由谢书伟讲解操作使用这些设备。

    2009年2月17日下午,由谢冠雄出面借到邹艳华的一部黑色丰田花冠小轿车,一行五人前往宁都县城。在该县城街上找到工商银行自动取款机,谢小春和谢冠雄负责在旁边望风观察情况,由谢东平、谢书伟和谢小亮负责将探头和读卡器安装在该取款机上,窃取前来支款人所持有的银行卡的信息和密码。安装好设备后,在该取款机对面观察前来取款人的情况,当晚窃取了两个前来取款人的信息,约1个小时后拆下设备离开现场。

    当晚返回瑞金,在谢书伟家里由谢书伟操作,将盗取来的信息输入电脑进行复制,当晚复印没有成功。第二天,一行五人再次借到邹艳华的小车来到宁都县城,用相同的手段在该县城另外一台取款机上实施作案,当晚窃取了六个前来取款人的银行卡信息,回到瑞金后成功复制出其中一张存有32048.40元现金的银行卡。当晚由邹艳华驾车载着谢东平、谢冠雄、谢小春和谢小亮一行五人带着复制成功的银行卡前往会昌支取现金。

    2009年2月19日凌晨1时许,该五人来到会昌县城找到安装在会昌宾馆对面的工商银行自动取款机,由谢冠雄和谢小亮在取款机上取款,其余三人坐在车上在附近等待。在支取到第一笔现金2500元时,被会昌县公安局巡逻路过的民警发现当场查获,谢东平、谢冠雄、谢小春被公安民警抓获,谢小亮逃跑。谢书伟负案在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谢东平、谢冠雄、谢小春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支取他人存款,其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东平、谢冠雄、谢小春犯伪造金融票证罪罪名成立,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谢东平、谢冠雄、谢小春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时认罪服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保护金融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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