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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进宫”恶徒施暴不成杀人抛尸一审被判死刑
作者:李佳 摄影报道 发布时间:2009-11-11 09:02:14
企图对单身女青年实施犯罪,遭到拒绝后竟将其勒死,后将尸体抛弃。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陈庆志故意杀人案,法院一审判处陈庆志死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36万元。
42岁的陈庆志,初中文化,无业。40出头的他可谓罪行累累,他曾在1992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1993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9年3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陈庆志于2008年7月15日23时许,在昌平区小汤山镇航空博物馆北侧一石桥附近,对田某欲行不轨,遭田某拒绝后,陈庆志先后用手扼压、铁丝勒田某的颈部,致田某机械性窒息死亡,后陈庆志将田某的尸体抛弃于昌平区小汤山镇大汤山村某地内东北角的机井中。并当场掠走田某的手机一部。 据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2008年7月1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他和田某等几个朋友一起吃饭,23时许,他准备回宿舍,田某跟着要送他,他让田某回家,还嚷嚷了几句,意思是他俩不合适,让田某别总缠着他。田某坐路边哭,他回工地宿舍后,接到一个陌生的电话,问他是否认识田某,自己是小汤山派出所的协勤,让他出来认人。他来到工地门口,看见路边停着一辆白色松花江小面包车,车上下来一个中年男子问他是否认识田某,让他把田某领走,并将身份证、暂住证还给田某,就开车走了。他说了田几句,让田某别再惹事了。这男子又开车回来,问他俩怎么回事?他说没事。这男子就走了。他让田某赶快回家,便返回了工地。后来的几天,田某给他打过电话,田某最后一次给他打电话是在7月15日左右的晚上九十点钟,他接到田某的电话,问他能出来吗?碰到查身份证的那人,那人请他俩吃饭。他说出不去,就挂了电话。晚上,他又接到田某用那个男子的手机打来的电话,说在葫芦河吃饭,一会儿开车过来接他出去玩,他说太晚不去了,之后就再没见过田某。后张某在公安机关对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辨认后,指出陈庆志就是2008年7月中旬一天晚上驾驶白色松花江面包车在昌平区小汤山镇顺某建筑工程公司工地路边以派出所协勤身份检查田某身份的男子。 另据田某堂妹的证言证明,田某是2008年6月从老家来北京的,她和田某住在一起。2008年7月8日18时许,田某找她说去文化广场跳舞。她让田早点回来。当晚22时许,见田某还没回来,她给田某打电话,田某说在葫芦河村吃饭呢,她问田某和谁在一起,田某说保密,她让田某快点回来。凌晨1时许,她见田某还没回来,就给田某打电话,但田某的电话一直关机。 陈庆志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陈庆志临时起意杀人,主观恶性不深,坦白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请法院给陈庆志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法院经过庭审的举证质证,认为公安机关在将陈庆志抓获后,其虽交待犯罪事实,指认抛尸地点,但其行为不构成坦白,且陈庆志曾因犯罪3次被判处刑罚,仍不思悔改,再次犯罪,本次犯罪虽系临时起意,但仍反映出其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陈庆志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但因其犯罪性质恶劣,后果极其严重,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陈庆志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因陈庆志1999年所犯抢劫罪的罚金刑没有执行,应与故意杀人罪判处的刑罚实行并罚。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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