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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冬瓜引发的案件
作者:刘灿 杨腾   发布时间:2009-11-24 09:21:01


    本是同族近支、居住相邻的两家人,因为一个冬瓜发生争吵,继而大打出手,最后演变成了对簿公堂。11月22日,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由一个冬瓜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2000余元钱。

    原告与被告系同族近支,居住东西相邻,关系向来交好。在两家房屋之间有一块集体土地,由被告一直使用,在上面放些杂物。2008年9月,原告在建房时想把自己的房屋扩建到两家之间的集体土地上,被告见状就向村里反映了情况,村里给与制止,原告因此没有扩建成功,就怀恨在心,于是两家就经常发生矛盾。之后该集体土地仍然放着被告的东西,不知什么时候,这块土地上自然生长了一棵冬瓜,2009年8月,冬瓜成熟了,被告顺理成章的以为是自己的,就采摘了。而原告也盯紧了这个冬瓜,见被被告摘走了,就在大街上破口大骂。被告也不甘示弱,双方因此就发生争吵,继而撕打,致使双方均造成轻微伤害。之后,原告入住医院治疗5日,花费医药费数千元。原告找被告赔偿,被告自然不予赔偿,于是原告就将被告诉至法庭,请求被告赔偿医药费3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系同族近支,且居住相邻,本应和睦相处,发生矛盾后应找相关部门协调处理,原告未找相关部门处理,在大街上辱骂引起双方的撕打,对此,原告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发生矛盾后,被告不能冷静处理,直接与原告撕打,造成原告的伤害,对原告的伤害后果应负主要赔偿责任,原告所诉请求被告伤害赔偿,合理部分,法院应予支持。但原告的过错程度,可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被告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按80%比例赔偿较为适宜。故法院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做出以上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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