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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房小工跌落受伤 雇主房主各负其责
发布时间:2011-06-01 10:56:49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艳云 陈益平)
建筑小工在施工时从楼顶跌落受伤,房主与雇主均称与自己无关。2011年6月1日,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一审对此案做出判决:原告刘英医疗费等共59827元,由被告刘会中赔偿80%,由被告罗清德赔偿8%,原告自负12%;原告精神抚慰金由被告刘会中赔偿2700元,被告罗清德赔偿3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罗清德将住房墙体工程发包给无建筑业资质的被告刘会中,约定每平方米价37元,包工不包料。刘会中则雇请原告李英做小工。在进行外墙粉刷时,刘英不慎跌落摔伤,随后刘英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原告损伤为:左胫骨平台骨折;左跟骨粉碎性骨折;L2椎体爆裂性骨折。经伤残等级评定,为8级伤残。 原告刘英因此诉至法院,要求房主罗清德和承建人刘会中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75596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刘英受被告刘会中雇请做小工,两者之间形成雇佣关系,刘会中为雇主,刘英为雇员。刘英在从事雇佣活动时,从建筑物上摔下,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刘会中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罗清德将住房墙体工程发包给刘会中时,应知刘会中不具有建筑施工资质及相应安全生产条件,罗清德对雇主选任不当,应负相应责任。原告刘英在从事雇佣活动时,未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自己亦负有一定责任。据此,一审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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