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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做按摩女卖淫 父亲一怒拘禁介绍人领刑
作者:王海波 陈南平 发布时间:2009-11-24 13:58:25
11月24日,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魏华龙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介绍卖淫罪,判处被告人万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以容留卖淫罪判处被告人敖国根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2009年年初,被告人敖国根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文峰路77号开“按摩店”,因没有卖淫女,便回到南昌县找被告人万强和同案人龚飞飞帮忙。同年3月4日,被告人万强将被害人魏某某(女,16岁)介绍给被告人敖国根,得款4000元。后被告人敖国根将被害人魏某某带至其所开“好心情按摩店”从事卖淫活动。
2009年4月7日,被告人万强再次介绍被害人魏某某到南昌市上海路一家“按摩店”从事卖淫活动。
2009年4月8日晚21时许,被告人魏华龙获悉女儿魏某某被带至广西从事卖淫后,遂纠集人员在南昌县莲塘镇找到被害人万强和龚飞飞,对其进行殴打和威吓,双方于次日凌晨在心慰轩茶座达成协议,由万强赔偿30000元;龚飞飞赔偿17000元。后龚飞飞由茶座老板谭明金担保离开,万强及其女友王志华则被魏华龙等人带至莲塘镇银狐宾馆继续扣押,等待家人送钱。当日12时许,因万强家人报案而案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万强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被告人敖国根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被告人魏华龙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审理中,被告人万强、敖国根、魏华龙能够自愿认罪,均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为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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