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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不满挨批 竟将老师儿子勒死抛尸海河
作者:高新峰   发布时间:2009-11-25 11:24:00


    初中学生倪成刚因上网和看小说挨了顿老师的批评,为报复老师,倪成刚将老师的儿子鹿某用电线勒死并抛尸海河,两名参与的同学王蒙蒙和云帆亦受到了法律的严惩。11月24日,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蒙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以被告人云帆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

    杞县某中学学生倪成刚(另案处理)因不满其原班主任付老师的批评,蓄意对付老师的儿子鹿某进行报复。

   2007年7月8日,倪成刚给鹿某打电话让他第二天早上在杞县某中学门口等候。2007年7月9日上午,被告人王蒙蒙(18岁)与倪成刚在杞县某中学门口等候鹿某时,发现被告人云帆(17岁)从中学门口经过,遂将云帆叫住并告诉云帆准备打架。此时鹿某骑车应约来到杞县某中学门口,被告人王蒙蒙、云帆伙同倪成刚将鹿某骗至杞县某中学东面一栋家属楼中。由被告人王蒙蒙、云帆在门口望风,倪成刚用棍棒对鹿某进行殴打,并且用绳子将鹿某手脚捆绑,后被告人云帆与王蒙蒙离开现场。当晚21时许,倪成刚为防止鹿某回家后对其父母说被捆绑和殴打之事,用黑皮电线将鹿某勒死。7月11日零时许,倪成刚用三轮车将鹿某尸体拉到杞县南关海河边,在尸体上捆绑砖块后将尸体抛于河内。经法医鉴定:鹿某系颈部被勒死后抛尸入水。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蒙蒙、云帆伙同倪成刚将鹿某骗至杞县某中学东面一的家属楼房内,由二被告人在门口望风,倪成刚殴打鹿某,后倪成刚将鹿某捆绑并勒死,整个过程有机联系不可分割,二被告人的行为与鹿某的死亡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系共同犯罪,鉴于二被告人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本案所涉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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