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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语不和动杀机刺死同学 在校大学生被判无期
作者:赵凤良   发布时间:2009-12-10 08:42:57


    12月4日,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在校大学生因为言语不投发生的杀人案,法院以靳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87年1月出生在曲阜市的靳某,与被害人张某均系滨州某高校美术系的学生,二人在生活中一直言语不和。2008年6月1日18时许,靳某与两名同学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三路某餐馆吃饭,也是“冤家路窄”,他出来买烧烤时与一直言语不投的同学张某相遇,并发生了语言碰撞。靳某回到餐馆后,告诉了一同吃饭的同学说自己被张某打了,并打电话叫来另两名与己关系密切的同学,扬言要报复张某。等二人赶来后,靳某就寻找到已经在另一餐馆的张某,在别人的“助威”中,对张某进行了拳打脚踢,期间趁人不备,他抄起路边一西瓜摊上的单刃刀,向着张某胸部猛刺,在张某倒地后,又朝张的背部等部位连捅数刀,致使张某右肺、脾脏破裂,失血性休克而死。

    法院认为,靳某目无国法,为泄愤持刀向被害人要害部位连捅数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审理期间,靳某亲属主动代其缴纳了赔偿款172014.25元,靳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依据《刑法》232条、57条第一款、64条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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