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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攸县原副县长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获刑
作者:蒋南翔 发布时间:2009-12-14 14:52:07
近日,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对原攸县副县长王日桂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出判决,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至2009年,被告人王日桂(男,47岁)在担任攸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分别收受郭华仔、洪长庚、谢体云、张运昌、宁新桥五人财物共计96000元。被告人王日桂另有共计人民币187.94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日桂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王日桂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且本人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日桂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日桂判决宣告前犯有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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