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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借汽车撞伤高考女孩 借车人与司机连带赔偿
作者:程杰 王琳   发布时间:2009-12-15 11:15:42


    即将参加高考的女孩谷某被汽车撞伤,耽误了当年的高考,将肇事司机刘某、车主梅某、借车人史某及保险公司共同告上法庭,要求四被告赔偿近50000元。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部分支持了谷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谷某诉称:2008年6月1日,她乘坐刘某驾驶的汽车与一辆货车相撞,造成其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刘某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时,谷某系2008年应届高中毕业生,因此次事故未能参加当年高考,只能在北京市昌平区实验中学复读。另外,此次事故导致谷某手臂骨折无法继续体育特长训练学习,影响了她的升学成绩。谷某认为,事故使自己脸部及颈部留下明显的伤疤,精神上也饱受伤害,对以后的生活也造成巨大的影响,因此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整容费、补习学费等近50000元。

    昌平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车主梅某将自己的车辆无偿借给史某使用,事发时并不知道是刘某驾驶的车辆。史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认可该车是由其本人向梅某借用。

    昌平区法院认为,被告史某从梅某处借的车辆后应正确管理使用车辆,史某擅自将车辆交予刘某,刘某驾车将谷某撞伤,且刘某负全部责任。因此,史某与刘某应承担交强险限额外的全部赔偿责任。车主梅某在发生事故时未实际控制车辆,且原告未提出证据证明梅某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有过错,故法院对于原告要求梅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事故发生时,谷某为应届高三毕业生,发生事故后的住院、休息都将对其高考造成影响,因此复读费用应视为此次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失,由史某、刘某共同赔偿。但是,谷某要求被告赔偿因无法继续发展体育特长专业而引发的损失5000元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昌平区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剩余部分由被告史某、刘某对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原告应获得赔偿近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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