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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结伙暴力抢劫被判刑三年
作者:张意凤 发布时间:2009-12-21 14:26:18
12月21日,广西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08年11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伙同林子剑、姚贻福、官锡走(三人已判刑)、“合浦仔”(不识名,在逃)经合谋后,携带牛角尖刀窜至北海市银海区冠头岭“三婆庙”附近伺机作案。当见到被害人龚某、邹某时,被告人王某一伙即持刀上前分别对龚某、邹某施用暴力,同伙姚贻福用牛角尖刀捅伤被害人龚某的右臀部,强行搜身劫走龚某的现金2200元、数码相机一台;劫走邹某现金100元、佳能牌数码相机一台、国产手机一台及价值人民币756元的金戒指一个。作案后,被告人一伙将劫得的金戒指销赃得款640元共同花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王某在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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