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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龄女童坠枯井致伤 村委会有责被判赔偿
作者:袁明    发布时间:2009-12-22 11:24:01


    2004年初,北京延庆县某村的一口长年废弃的枯井酿成了惨剧,村中一名年仅七岁的女童在枯井附近玩耍时意外坠入近20米深的井中,摔成重伤。近日,延庆县人民法院认定村委会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判决被告某村委会赔偿女孩各项损失共计11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3月5日,时年7岁的原告途经延庆县某村东头的一眼废弃的机井旁时,不慎坠入没有电井房也没有井盖和警示标志的废弃机井中,严重受伤。后原告被送到延庆县第二医院诊治,经简单治疗后大夫建议转院,原告当日被转到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治疗,后原告又返回延庆县医院住院治疗,经司法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原告之父找村干部协商解决未果。原告于2009年8月诉至延庆县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

    被告承认原告受伤的事实,对原告提出的各种赔偿项目的数额也没有异议,并同意承担80%的责任。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对被告承担80%的责任表示认可。

    延庆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作为村中废弃机井的所有人和管理者,没有及时填埋废弃机井,且无井房或井盖等保护措施,也无任何警示标志,被告对机井的管理存在过失,造成原告意外坠井,对此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对未成年子女未尽到监护义务,对事故的发生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现被告同意承担80%的责任,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也表示认可,法院对此不持异议。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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