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重庆市涪陵中心医院院长刘川利用职务之便受贿31.6万元。日前,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川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没收已退赃款13.33万元,并责令退赔犯罪所得赃款18.27万元。
被告人刘川,男,43岁,研究生文化,捕前系重庆市涪陵中心医院院长。2004年至2009年1月,刘川在担任重庆市涪陵中心医院副院长、院长期间,利用其分管或主管该医院总务、基建及工程款划拨等工作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该医院外科病房大楼工程的承建方蒋某某人民币5万元、张某某8万元、胡某7万元、况某某4.3万元;电梯供应商刘某某2万元、张某某2万元;污水处理工程承建商李某某1.3万元;病房大楼外装工程承建商万某某贿赂款2 万元,共计人民币31.6万元。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川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即刘川共受贿人民币31.6万元,已退出赃款13.33万元,尚未退出赃款18.27万元。刘川提供犯罪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刘川主动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名其他较重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