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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仙桃涉黑案两主犯被执行死刑
作者:余敬海 麻玉国 发布时间:2010-01-13 15:59:23
1月13日上午,因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等8项罪名被判死刑的湖北省仙桃市刘烈勇、陈小辉,被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2005年12月29日,湖北省仙桃市城区发生一起持枪杀人案,犯罪嫌疑人刘烈勇、杨威等6人持猎枪杀死胡东风并击伤多人后潜逃。刘烈勇也因此被公安部列为B级通缉犯。该案由湖北省公安厅指定十堰市公安局异地侦查管辖。案件侦破后,由十堰市检察院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1968年5月生于仙桃市的刘烈勇,2001年刑满释放后,就开始网罗纠集劳改释放人员及社会闲散人员,先后在仙桃市通海口镇、天门市等地开设赌场,大肆非法聚敛钱财。 2001年10月至2005年12月期间,以刘烈勇、陈小辉(仙桃市人,1983年生)为头目的仙桃黑社会组织,持枪、抢刀“黑吃黑”致2人死亡,7人重伤,4人轻伤或轻微伤,并开设赌场,非法获利数十万元。刘为扩充势力,采用拉扰利诱手段,陆续将罪犯陈小辉、韦文辉、周辉、杜勇、杨威等人笼络在一起,逐步成为仙桃市有名的“班子”。刘烈勇为武装其“班子”,壮大“班子”实力,采取“借用”或其他方式非法获取枪支7支,先后由韦文辉、杨威保管,并在其后实施的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中使用。 几年来,刘带领、指使手下大肆进行犯罪活动,形成了以刘烈勇为组织、领导者,以陈小辉、杨威、等人为骨干成员,以韦文龙等人(均已判刑)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非法控制仙桃市水泥销售市场和屠宰行业,强行入股烟花爆竹市场,插手公交运营,称霸一方,严重影响了仙桃市的社会生活、经济秩序。 2009年2月2日,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赌博罪等罪名判处罪犯刘烈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10万元;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等罪名判处罪犯陈小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宣判后,刘烈勇、陈小辉不服,提出上诉,湖北省高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3日依法裁定核准被告人刘烈勇、陈小辉死刑。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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