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5日上午,因抢劫、强奸、强制猥亵妇女三项罪名被判处死刑的欧世琨,被广西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验明正身后,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欧世琨,现年30岁,北海人,小学文化,农民。2005年2月至2005年11月间,欧世琨伙同他人多次窜到北海市银海区福成镇、银滩镇、平阳镇及铁山港区南康镇等地,采用设置路障拦截过往车辆、入室等手段,蒙面并持抢、刀、木棍等工具,对张某某、阮某某等107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抢劫35次(其中入户抢劫3次),劫得现金人民币20706元,手机11台(价值人民币9060元),摩托车2辆(价值人民币3750元),金项链、香烟等物(价值人民币9138元),总价值人民币42654元(尚有手机28台、金项链等物未估价),另外在抢劫过程中还分别强奸、强制猥亵妇女1人。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欧世琨不服,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欧世琨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劫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使用暴力强行与被害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使用暴力强制猥亵未成年少女的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抢劫的数额巨大,且系持枪、入户、多次抢劫。强奸犯罪中有轮奸行为,在抢劫、强奸、强制猥亵妇女的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以欧世琨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判处罪犯欧世琨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