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世云因怀疑其妻与余某某关系暧昧,遂与刘本文共谋将余某某杀害。两人在隐匿十余年后,终于受到法律制裁。1月21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垫江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世云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处刘本文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5年4月22日下午,王世云与刘本文商定,趁余某某当晚在王世云家结算工钱返家经过重庆市垫江县曹回镇石鼓村2组(原石院村3组)小地名北鸡坡时,共同将余某某杀害,并约定刘本文先在该处等候,伺机作案。当日22时许,余某某在王世云家结算完工钱后离开,王世云暗中尾随,刘本文在约定的北鸡坡附近等候。当余某某经过北鸡坡时,隐藏在此的刘本文持木棒从余身后猛击余某某的头部,致余某某倒地。王世云随即上前掐余某某的脖子。二人见余某某不动后,刘本文从自己身上拿出6角纸币放在余某某的手上,伪造余某某被抢劫杀人的现场后,二人离开。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余某某系头部遭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伴大失血休克死亡。
重庆市三中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世云与被告人刘本文共谋后,共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他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的罪名成立,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同时判决刘本文、王世文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某、余某某(被抚养人)经济损失25753.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