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受贿案,被告人付开友在任昭通汽车运输经贸总公司盐津分公司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8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23000元,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经审理查明,自2001年9月开始,被告人付开友任云南省昭通汽车运输经贸公司盐津分公司经理,期间,运输分公司的车辆办理转让手续、申请客运线路以及费用缴纳等业务,均需经过付开友签字同意。2005年至2009年,车主肖某某、张某、刘某、王某某、杨某某以及欧某某等人为方便办理相关业务,佘某某为租得付开友所在公司的门面,先后在办公室或者家中送给付开友1000元至8000元不等的现金,共计收受他人贿赂7次,索贿1次,累积收受他人现金23000元。案发后,被告人所获赃款已被检察机关追缴。
盐津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付开友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取多人贿赂累积人民币23000元,其行为侵犯了国有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和国家廉政制度,构成受贿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可从轻处罚,且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可依法宣告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