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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龄童上学途中触电身亡 供电公司过错担责30%
作者:熊锦星 发布时间:2010-01-27 14:58:39
1月26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由被告供电公司赔偿聂某父母因聂某死亡造成的人身损失费的30%,即37333元人民币。
2008年10月7日早上7点多,年仅9岁的聂某在上学途中,踩到掉落在路面单根带电裸线触电身亡。故聂某父母诉至法院,诉称要求没有配专业电工,没有安装漏电保护器事发线路产权人吉塘村委会、私接电源,用完没有及时折除的村民丁银福、向明知存在安全隐患的用电设施违规送电的供电公司对聂某之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因农村低压电致人损害的赔偿纠纷案件,属一般侵权案件,其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根据《电力法》及《农村安全用电规程》的规定,供电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吉塘村委会下辖的丁家村这一安装在野外的线路既陈旧老化又没安装漏电保护器,将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构成重大隐患,却没尽勤勉的、审慎的注意义务,并怠于提醒用户或自行采取适当措施予以整改,存在不作为的过错。且供电公司凭借丁家村小组提供的电力设施收取正常电费,获取了利益却不支付任何对价,违反了民法通则等价有偿原则,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以及保护弱者的立法和司法价值取向,供电公司也应担责。 该案属多因一果引发的赔偿纠纷,聂某父母未尽安全教育之责,在能见度较好的情况下,聂某未避让掉地电线,自身也存有过错。被告丁银福私接电源,用后又没及时切断电源,被告吉塘村委会作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不合格用电设施的产权人和管理人,均因对此事故的发生承担赔偿责任。鉴于聂某父母以已与被告丁银福、吉塘村委会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了对被告丁银福、吉塘村委会的起诉,这是他们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予以准许。综合各方当事人的过错大小及原因力比例,酌定供电公司承担30%的责任为宜。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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