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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州市原公安局局长王建生受贿48.5万获刑11年半
作者:程远景 王勇   发布时间:2010-02-01 15:04:57


    原河南省禹州市公安局局长王建生,利用其担任禹州市公安局政委和局长的职务便利,先后在春节、中秋节及人事调整前收受内部干警崔某等和社会人员王某等31人58起贿赂,共计48.5万元。2月1日,本网从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获悉,被告人王建生被方城县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受贿所得赃款48.5万元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06年,被告人王建生利用其担任禹州市公安局政委和局长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受崔某、王某等31人58起贿赂,共计48.5万元,为其谋取利益。

    方城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建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485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王建生拒不认罪,不予退赃,应酌情从重处罚。为保持国家公职人员的廉洁性,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刑事犯罪,依照《中年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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