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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贿赂少征税款 南充市一税务局科长获刑
作者:李良俊 何嘉武   发布时间:2010-02-21 15:33:14


    身为国家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出卖土地抵扣税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少征税款48万余元。同时,在审核税收过程中,收受贿赂5.6万元。2月21日,本网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因犯受贿罪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成军(化名)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两次赴宴  48万增值税变成“红包”4千!

    2008年10月,成军担任南充市某地方税务局工商税科科长,负责全面工作。简明(化名)系该科主任科员,主管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资源税申报资料审查计算并填写纳税申报表。

    在审批该市某单位出卖一面积为1.821亩地块的纳税申报过程中,成军与简明一同到该地块上查看,发现地上没有任何建筑物,但在某单位两次宴请二人并各送红包4000元后,在审核和审查该宗土地的纳税申报时,明知某单位提供的58万元建安发票并非该地块所产生,也没有财政局收取土地调节金收款依据,简明对此提出了异议,经请示成军同意,二人采取默许某单位虚构增大扣除项目的方式,将实际应征收75万余元的土地增值税核定为26.6万余元,少征土地增值税48万余元。同年12月,简明将收受的4000元上交了单位纪检部门。

                指名代理  5.2万受贿款是“困难资助”?

    在此过程中,成军明知“按惯例完成业务后他人肯定要给自己拿钱!”便指定某单位找某会计师事务所的金秋(化名)代理该地块的纳税申报业务。金秋在完成该笔业务后,送给成军现金2万元。在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发后,成军在接受调查时主动交代了自己利用职务之便,让前来纳税的某林业局、某银行分行、某房产公司等均找金秋所在的事务所从事报税代理,在上述各单位纳税之后,金秋共送给成军现金共3.2万元的全部犯罪事实。随后,成军的亲属代为其退还了全部赃款。

    一审法院认为,成军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纳税人和税务代理人的现金人民币5.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成军、简明在办理抵扣税款过程中,徇私舞弊,少征税款48万余元,其行为均构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在犯罪过程中,成军起主要作用,是主犯。简明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成军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在案发后,退还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成军犯受贿罪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简明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免于刑事处罚。

    一审宣判后,成军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其辩护人认为:金秋所给的5.2万元中有亲戚关系和困难资助,其中有多少是介绍“业务”所得不清,应认定不构成受贿罪。

             数罪并罚 受贿徇私不征少征税款蹲监4年!  

    二审法院认为,成军在明知某单位未提交财政局收取的土地调节金依据及某单位按土地总价款自行申报交纳的调节金数额与相关文件规定的收取调节金的政策不符的情况下,故意不履行职责,对某单位提供的在该土地上修建房屋的58万元建安发票和自行申报交纳的调节金数额签字同意予以认可,客观上致少征税款48万余元,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成军利用担任税务局工商税科科长之便,给纳税单位推荐金秋代为报税,并为金秋报税业务提供方便,谋取利益后收受金秋给付的人民币5.2万元的事实,成军在检察机关多次供认不讳,并且还有金秋和纳税单位的证实,并能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锁链,其辩护人关于金秋所给的5.2万元中有亲戚关系和困难资助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据此,二审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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