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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不满行政处罚泼汽油烧人 庭审称欲图自杀
作者:贺维   发布时间:2010-02-24 14:41:51


    因不满工商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高某携带汽油窜至被害人杨某的办公室内,将汽油泼在自己和杨某、李某身上,使用打火机点燃,导致二人被烧成重伤。近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高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因不满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鹿圈工商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于2009年2月23日13时许,携带汽油和打火机等犯罪工具,窜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鹿圈工商所被害人杨某的办公室内,将汽油泼在工商所干部杨某、李某及自己身上,后使用打火机点燃,致使杨某、李某被烧伤(经法医鉴定二人均为重伤)。后被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故意杀人,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高某辩称,自己没想去杀人,只是想在他们面前自杀。对附带民事赔偿部分表示愿意赔偿,但无赔偿能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因对工商部门对其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理不满,以放火的方法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杀人系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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