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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淮南市房改办原专职副主任受贿被判四年
作者:魏胜磊 段俊峰 发布时间:2010-03-08 10:30:51
3月5日下午,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对淮南市房改办原副主任李峰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李峰有期徒刑四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峰(男,45岁,大学文化)1999年5月至2005年8月任淮南市房地产管理局市直机关房地产管理所所长,2005年8月至案发前任淮南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专职副主任(副县级)。2001年至2005年期间,被告人李峰利用其担任市直房管所所长的职务便利,在本单位开发洞山中兴村、洞山新村和多项维修工程中,为他人在承揽工程、招投标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收受肖某、朱某、王某等6人现金贿赂累计达17.4万元。此外,被告人李峰在侦查期间“揭发”淮南市供电公司工作人员潘某伙同曹某,利用其工作便利,帮助市直机关房管所私自下调电表指数窃电,收受市直机关房管所贿赂款10万余元的犯罪情况。经淮南市人民检察院对潘某、曹某涉嫌受贿一案立案侦查查明,两人通过上述手段共同收受市直机关房管所贿赂款6669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市直机关房管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现金17.4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李峰在检察机关对其涉嫌贪污行为进行立案侦查期间,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全部受贿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并退出了全部赃款;另外被告人李峰交代他人受贿的行为虽不构成立功,但对查处他人受贿起到了关键性作用,故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峰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一审宣判后,李峰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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