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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税局涉外分局原副局长受贿百万被判13年
发布时间:2010-03-22 10:08:03


    北京市地税局涉外税务分局原副局长朱凤珍,在帮富华公司免缴220万余元的滞纳金后,收受该公司老板贿赂100余万元。记者昨天获悉,认定朱凤珍构成受贿罪,宣武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

    52岁的朱凤珍是北京市人,案发前任崇文区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调研员。

    2000年5月,税务机关发现投资房地产的北京富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需要补缴税款,并要加收税款滞纳金共计220万余元。当时,公司老板王福生找到朱凤珍帮忙,朱凤珍遂建议领导免除滞纳金,理由是富华公司是纳税大户,近期资金困难,对东城区以及本市的贡献都挺大。朱凤珍的意见随后被采纳,后与王福生建立联系。而按照税法及有关规定,滞纳金是不能被免除的。

    2001年10月,朱凤珍的儿子出国留学,王福生让自己的公司为其办理了出国留学签证,支付1.6万元。

    2003年,王福生设立的北京新美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了西直门的项目,与首钢签署相关协议总造价3.1亿,其中2.7亿是拆迁费,但首钢没有开发票,新美公司在核算时无法将这部分列为成本。朱凤珍于是推荐她妹妹到新美公司做税务代理。王福生安排他人与朱凤珍的妹妹成立的公司签订了税务代理咨询合同,每年税务代理费是30万元。

    2004年,朱凤珍以其妹妹设立的公司资金紧张为由,向王福生借款100万元。王福生让财务人员把这笔借款做成了税务代理咨询费,给了朱凤珍100万元。

    去年7月10日,朱凤珍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检方批准逮捕。

    法院认为,朱凤珍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和收受请托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一审判决后,朱凤珍不服,称孩子留学的费用只是朋友间的正常往来,100万元就是借款,已提出上诉。



来源: 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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