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小 中 大】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原北理工食堂经理贪污伙食费近6万获刑7年
作者:范静   发布时间:2010-03-25 09:19:47


    原北京理工大学后勤集团饮食中心教工食堂经理郭玉生,通过隐瞒不报、漏报、伪造财务报表等多种方式私自截留食堂收入5.8万余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郭玉生有期徒刑7年。

    北京理工大学后勤集团饮食中心教工食堂各卖饭窗口除设有打卡机外,还配备有1号、2号两台现金收款机。2008年4月至2009年3月间,被告人郭玉生利用其担任后勤集团饮食中心教工食堂经理的职务便利,采用隐瞒不报、故意漏报、伪造财务报表等方式,私自截留食堂现金收入共计人民币58 779.18元。其中,截留1号收款机现金收入人民币24 506.1元,截留2号收款机现金收入人民币9709.75元,伪造报表侵吞公款人民币24 563.33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玉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吞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58 779.18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根据证人提供的帐本、营业收入综合支出表以及一卡通回收明细表右上角记录的数额所计算出的教工食堂应得现金收入与郭玉生实际上交金额之间存在巨大差额的情况,足以说明教工食堂现金收入被侵吞已是不争的客观事实。对于教工食堂的现金收入是否是由被告人郭玉生侵吞的问题,需要指出的是,被告人郭玉生在侦查机关初期的供述中明确承认其知道一卡通明细表右上角的数字代表的是1号收款机的现金收入,而且证人在向其交接现金时,经其核对,发现证人上交的现金数额与一卡通明细表右上角的数字并无差异,这一供述内容亦与证人证言相吻合,可以证明证人已将所收取现金如数上交给郭玉生,郭玉生是在亲自核对无误的情况下才从证人处接受的现金,郭玉生对教工食堂的应得现金数额是明知的,而现金最后是由被告人郭玉生上交财务,因此教工食堂应得现金收入与实际上交财务金额之间差额的出现,不可能是被告人郭玉生工作上的疏漏所致,而只能是被告人郭玉生有意而为之,在向财务上交现金的过程中将上述差额款项据为己有。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4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