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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村支书借机受贿并贪污 数罪并罚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3-10-30 15:05:43


    本网讯(张莉 林敏)  现年61岁的黄幼明,2008年开始担任贵港市港南区湛江镇湛江村支书。他在农村危改房改造工作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赃枉法,非法收受他人现金以及骗取公共财物。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黄幼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黄幼明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4000元,依法予以收缴,上缴国库。

    2008年8月至2012年,被告人黄幼明利用协助贵港市港南区湛江镇人民政府管理其所在村危房改造工作的便利,在办理罗仕利、邓水强、陈东娇的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过程中,收受罗仕利、邓水强、邓德裕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2000元,后将其中的4000元送给邓志宁(另案处理),1000元送给杨志平(另案处理),余款用于其个人生活开支。2012年10月份,被告人黄幼明将邓志宁退回的人民币4000元退给了邓水强。2011年,被告人黄幼明以黄智伟的名义制作虚假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申请材料,骗取了国家的危房改造补助款人民币16000元。

    侦查机关就被告人黄幼明涉嫌犯受贿罪一案对被告人黄幼明进行讯问时,被告人黄幼明主动交待其以黄智伟的名义制作虚假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申请材料,骗取了国家的危房改造补助款人民币16000元的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黄幼明退出赃款人民币20000元交至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幼明作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管理发放国家危房改造农户补助资金即国家优抚款的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人民币12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骗取公共财物人民币16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分别构成了受贿罪和贪污罪。被告人黄幼明到案后,如实供述其在本案中的受贿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幼明主动向侦查机关如实交待其贪污犯罪的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黄幼明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幼明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根据被告人黄幼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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