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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丽水一镇正副俩书记均因受贿获刑
作者:范跃红 傅金霞   发布时间:2010-04-08 16:01:48


    昨天下午,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大港头镇原党委书记叶玉龙收到了丽水市中级法院对他的终审判决书,受贿一案作出终审判决,以犯受贿罪判处他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依法追缴其违法所得人民币168000元。此前,大港头镇原党委副书记徐芳已因受贿罪终审被判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

  现年36岁的叶玉龙出生于丽水市,研究生学历,原系丽水市莲都区大港头镇党委书记,30岁时即担任莲都区团委书记,2006年10月调至莲都区大港头镇担任党委书记,并当选为莲都区第十四届人大代表。2009年7月7日,叶玉龙因涉嫌受贿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起至2009年春节期间,叶玉龙利用其担任丽水市莲都区大港头镇党委书记等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承包人谢某、叶某、徐某等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68000元;另外叶玉龙还有违反规定处理公务的行为。一审法院认为,叶玉龙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遂依法支持检察机关的指控,以犯受贿罪判处叶玉龙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68000元。

  叶玉龙不服一审判决,以原判认定其犯受贿罪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丽水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查明的事实与原判一致,认为叶玉龙在侦查阶段作了多次有罪供述,曾明确否认侦查人员有非法取证行为,同时又有其自书的思想认识相佐证,并且其供述与相关的证人证言均能相互印证,故对叶玉龙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维持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罪名。根据叶玉龙的犯罪事实及相关情节,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来源: 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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