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反腐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四川宜宾县交通局原局长受贿12万一审获刑6年
作者:张学东 刘昊 熊德明   发布时间:2010-05-24 13:39:24


    为掩人耳目,将他人所送现金部分上交单位,部分个人自用。近日,经四川省南溪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宜宾县交通局原局长何勇因受贿12万元,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6年。

  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02年,何勇利用担任宜宾县建设环保局局长职务之便,为某房地产公司开发宜宾县某小区工程提供帮助,两次收受该公司贿赂6万元。2002年11月至2009年11月,何勇利用担任县交通局长职务之便,为多家中标乡村公路建设工程的建设公司,在工程建设和工程款结算中提供帮助,并先后收受上述公司共计8万元。为掩人耳目,何勇在2008年初和2009年7月收受徐某某、韩某各2万元时,还从中分别拿出1万元交到交通局财务室。

  法院认定,何勇收受贿赂12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主动供述了组织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有揭发他人犯罪的行为,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正义网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