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检察院侦查并提起公诉的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体育局原局长洪利华和体育局体育发展中心原主任张宝富贪污、受贿案近日一审落判,台州市椒江区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分别判处洪利华、张宝富有期徒刑十五年和八年,并各处没收财产四万元、一万五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9月至2009年6月,洪利华利用职务之便,单独或伙同他人侵吞单位“小金库”资金、运动会赞助款、工程款共计42万元,个人实际所得26万元。2005年春节前至2009年春节前,洪利华利用担任椒江剧院筹建领导小组指挥部总指挥、椒江区体育中心建设指挥部常务副指挥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8万元。
法院同时审理查明,2006年至2009年,张宝富在担任台州市椒江区体育中心工程建设指挥部成员及台州市椒江区体育发展中心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承建椒江区体育中心土建工程、舞台设备等相关工程负责人和山东某体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业务经理等人贿送的现金17万元。2006年下半年,张宝富利用担任椒江区体育中心工程建设指挥部成员及椒江区体育发展中心主任的职务之便,伙同椒江区体育局局长洪利华,借浙江省第十三届运动会在台州召开,部分项目在椒江体育中心举办之机,以椒江区体育中心工程建设指挥部的名义向区体育中心各施工单位拉赞助,共筹集到10万余元赞助款。之后,张宝富伙同洪利华将10万元予以私分,张宝富分得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