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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拆迁办副主任受贿4万获刑1年半
发布时间:2013-01-08 13:49:06


     本网讯(通讯员 王海波)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熊三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熊三件所得赃款人民币四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熊三件2009年9月起在南昌县东新乡拆迁办工作,2011年6月任拆迁办副主任。2010年,因在南昌县东莲路修路过程中,施工单位损坏了南昌县东新乡利用村集体所有的部分水泥路面、水塘、树木等附着物,时任南昌县东新乡利用村村委会书记的陈甘海、村委会主任徐建林找到被告人熊三件,希望熊三件帮忙协调对上述损坏附着物进行丈量和补偿,并承诺事后酬谢被告人熊三件。被告人熊三件对此表示同意。通过被告人熊三件的多次协调,南昌县拆迁办工作人员于2011年1月20日对上述附着物情况进行了丈量,并确定补偿款为人民币98280元。后被告人熊三件将相关拆迁补偿申报材料报乡政府领导签字。2011年2月,上述补偿款下拨到了东新乡利用村村委会。2011年3月底,为感谢被告人熊三件的帮忙,陈甘海、徐建林在陈甘海办公室将40000元送给了被告人熊三件。因与本案相关的其他人员被检察机关调查,被告人熊三件担心事情败露,将该4万元赃款退还了利用村村委会。上述赃款已被南昌县人民检察院没收。

    2012年3月31日,被告人熊三件被南昌县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带回接受调查。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熊三件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4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熊三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案发前,被告人熊三件已退还全部赃款;被告人熊三件能自愿认罪,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为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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