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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男子伪造土地和房屋他项权利证明书骗贷228万元
作者:郭显明   发布时间:2010-07-20 16:22:01


    向某利用公司和个人的名义伪造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和虚假的房屋他项权利证明书骗取贷款228万元。经湖南省新晃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后,7月12日,被该县人民法院一审以骗取贷款罪判处:被告单位新晃某粮油有限公司犯骗取贷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被告人犯(单位)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元。

  向某,男,38岁,汉族,大专文化,新晃县某粮油公司法人代表,住新晃县某粮油有限公司宿舍。2009年3月,向某来到怀化火车站附近找到一制假人,要求帮助其伪造新晃某粮油公司某工业园厂区的《新他项(2009)第101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和虚假的《新房新晃镇他字0001583号-0001590号》房屋他项权利证明书。2009年4月10日,向某及以伪造新晃某粮油公司某工业园厂区的《新他项(2009)第101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和虚假的《新房新晃镇他字0001583号-0001590号》房屋他项权利证明书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某支行某业务组申请抵押贷款200万元,给该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90万元。事前向某到怀化火车站附近找到一制假人,向某骗得贷款后,并非用于生产,而是将其中的150万元用于归还其公司的借款给新晃县某公司,30万元归还芷江县某公司某人的借款,10万元偿还了其他个人的借款。2009年4月2日,向某还以自己的名义用伪造的《新房新晃镇他字第00008827号》房屋他项权利证明书向新晃某银行申请抵押贷款28万元。总共骗得贷款218万元。



来源: 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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