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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家属买政策房不给证 单位称是"骗购"
作者:张文娟   发布时间:2010-08-11 10:20:18


    黄某与其丈夫孙某婚后一直居住在孙某单位建筑第一工程局提供的北京市大兴区一处房屋居住。1997年孙某去世。2004年,原告黄某按照政策,与建筑第一工程局签订了购房合同,以分期付款形式购买了居住的房屋,2008年10月28日交付了最后一笔房款及税费。此后,建筑第一工程局一直拒绝将房产证明交付于原告黄某,为此,黄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发还其的房产证明。近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黄村法庭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黄某诉称:我与孙某于1991年12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我夫妻居住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该房屋系孙某单位即建筑一局公司所有。孙某于1997年1月14日去世,后我在该房屋承租居住,在2003年建筑一局公司要本单位的职工遗属购买房改房,我于2004年至2008年10月28日期间陆续向建筑一局公司交付了购买我所承租居住房的款项计31833.06元、房租5850元及印花税、测绘费等。同年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向建筑一局公司下发了我居住房屋的所有权证书。后我多次向建筑一局公司索要该所有权证书,建筑一局公司拒不给付。现我要求,建筑一局公司给付我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富强东里房屋的所有权证书;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建筑一局公司辩称:我公司向去世职工遗属出售的是房改房,是基于去世职工福利,给予家庭成员的一种优惠政策,大兴区建设委员会房屋产权交易中心要求我公司在出售给职工遗属房改房时,必须有全体遗属成员签订协议,确定房屋产权人。我公司告知原告,必须由其家庭全体遗属同意购买后,我公司才能办理购买手续。原告至今不能提供家庭购买协议。原告骗取房屋所有权行为,损害了其他家庭成员的利益。原告与我公司去世职工孙某是再婚,孙某与原来妻子还有四个子女,如果原告不与前妻的四个子女在房屋购买上达成协议,也就是剥夺了孙某四个子女享受的权利。综上所述,我们要求原告按照公司出售房改房方案,尽快向我公司提交家庭成员购房协议,在此前提下,我公司同意归还原告产权证书。

    法院经审理法院认为,根据物权法有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现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向建筑一局公司转发了黄某所有居住的富强东里的房屋的所有权证书,建筑一局公司应依法给付黄某房屋的所有权证书,建筑一局公司以黄某隐瞒事实情况,骗取公司办理房产证及办理该房产证损害了孙某其他家庭成员的利益为由,拒不给付黄某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无法律依据,不予采信。据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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