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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男子利用网上公开电话敲诈六省27名干部领刑
作者:吕志豪 吴未未   发布时间:2010-09-16 10:09:44


    陕西省一名男子打工未挣到钱,情急之下利用从网上得到的干部公开电话,以揭露隐私相要挟,向他们敲诈勒索。该男子不仅未得到一分钱,还因此锒铛入狱。9月16日,河南省固始县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高红强有期徒刑四年。

    法院查明, 被告人高红强,男,现年40岁,系陕西省泾阳县太平镇枣坪村农民。

    被告人在深圳市宝安区务工多年未挣到钱,遂梦想发财“捷径”。一次偶然的机会,被告人在网吧上网时发现有不少地方机关和部门在单位的网站上公布有其领导或负责人的电话或手机号码,遂打算以要挟揭露“隐私”的方式索要钱财。

    2010年3月初,被告人高红强在深圳市宝安区,以他人名义在中国银行办理了一张银联卡,用以接收被敲诈方的汇款;购买了一张手机卡,用以与被敲诈方联系。随后,被告人在深圳市宝安区租住的房子内,编造被敲诈方“在外面养野女人”、“事没办成为啥不退钱”等虚假事实,以掌握相关证据相要挟,或采取威胁人身安全的手段,先后给陕西省韩城市国土资源局交易中心、延安市吴起县国土资源局、宝鸡市凤翔县国土资源局、渭南市蒲城县孙镇土管所,四川省眉山市交通局,内蒙古鄂尔多斯准格尔旗建设局拆迁办、建设股,山西省太原市中化二建集团、永济市张营镇,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县国土资源局矿管科、峨山县扶贫办、华宁县国土资源局、元江县国土资源局矿管科、曲靖市陆良县国土局、易门县国土资源局、江川县国土资源局、通海县国土资源局、红塔区国土资源局,山东省烟台市国土资源局,河南省固始县安监局、交通局、国土资源局、人事局、公用事业管理局、县人民政府的有关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发送短信或打电话,索要钱财。其中,向高某、黄某、黄某某各索要现金3000元,向杨某索要现金2000元,向陈某索要现金1000元。均未遂。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红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利用手机向多人发送短信或打电话相威胁的方法勒索钱财,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且属情节严重。被告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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