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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一地税局长不征少征税款161万受贿109万
作者:卢志坚 童中华 朱文鑫   发布时间:2010-09-26 10:11:44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地方税务局一分局原局长姚远因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161万余元、受贿109万余元,日前被扬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50万元。

  2009年11月23日,扬州市邗江区检察院根据群众举报,决定以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对扬州市邗江区地方税务局一分局有关人员以事立案,同年12月5日确定一分局局长姚远为该案犯罪嫌疑人,并对其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扬州市检察院决定由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对姚远执行逮捕。2010年7月14日,该案由扬州市检察院向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7月至8月,姚远发现常州的两家花木公司违规开具免税农业产品销售发票与扬州某房产公司结算工程款从而逃税的事实后,接受他人说情,徇私舞弊,不征应征税款共计人民币161万余元,致使国家税收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此外,2007年1月,姚远向辖区内的征税单位即上述扬州某房产公司提出优惠购房,以126万余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套联排别墅,明显低于市场价人民币23万余元,同时请托该房产公司为其进行免费高档豪华装修。至2007年12月,该房产公司先后为姚远支付装修款共计86万余元。



来源: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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