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风险代理有风险 律师状告委托人
作者:李涛   发布时间:2010-11-29 16:27:51


    如今,律师风险代理,即是人们委托律师时常常采用的一种方式。最近,江苏省徐州市的一家律师事务所因为在风险代理后拿不到律师费,与委托人对簿公堂,却因证据不足被法院判决驳回。

    事情缘于2008年10月,赵女士因为离婚纠纷一案与徐州某律师事务所马某签订了一份风险代理协议,根据协议约定:先办案后收费,待案件判决或调解后按法院文书中确定的财产数额的百分之三支付代理费(如财产数额低于二百万元,不收代理费)。后马某出庭参加诉讼,经多次开庭和调解,该离婚纠纷案最终以调解结案,马某认为赵女士共获得价值360万元的财产,一共应支付代理费108000元,但赵女士却一直未按协议约定支付,马律师遂于2010年1月底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诉至法院要求赵女士支付风险代理费108000元。

    赵女士则认为,她已按律师收费标准支付了2000元律师费用,对方提供的法律服务,虽然牵涉到财产部分,但此财产不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是其原丈夫基于夫妻感情和子女关系而提供的经济帮助,这笔财产是律师在庭审前估计不到的。所以,赵女士认为她已经完成了自己的付款义务,不需要再另行支付费用。并且,赵女士辩称她从未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签订过风险代理协议,原告所持协议是其单方伪造的,此协议中的签名不是她亲自所签。

     本案的争议焦点集中在原被告双方之间是否存在风险代理关系,而其关键在于双方是否签订了风险代理协议。丰县法院遂将该风险代理协议委托至某著名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风险代理协议中赵女士的签名是否为其本人所签。经过长达数月的鉴定,该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为:依据现有样本,不能确定风险代理协议中署名部位的赵女士的字迹是否出于赵女士的书写习惯。

    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律师事务所主张双方存在风险代理合同关系,其依据在于其提供的一份风险代理协议,但该协议被告赵女士否认为其本人所书写,司法鉴定结论亦认定不能确定是否出自于被告赵女士的书写习惯。退一步而言,即使该协议上的赵女士的签名确系她本人书写,也不能认定双方存在风险代理关系。风险代理协议应为律师事务所与作为委托方的当事人签订,但此份协议既无律师事务所的签章,亦未注明签订日期。该协议就其形式而言,其纸张上下边缘部分也存在较为明显的剪裁痕迹,打印字体与手写字体部分不能相互印证。对该份证据的来源原告方也不能做出合理解释,在原告不能提供充足证据相印证的情况下,原告仅凭该份风险代理协议主张双方存在风险代理合同关系,依法不应予以支持。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