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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红木家具“假一罚二” 店主被判赔56万
作者:杨清惠   发布时间:2010-12-15 14:11:44


购买“全红木家具”获赔56万
    何先生在北京某家具销售店购买全红木家具36件,总货款为28万元,并与销售店签订家具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家具的材质为全红木家具,假一罚二。后何先生以家具非“全红木制品”为由,起诉要求家具店业主杨某双倍赔偿家具货款并承担鉴定费。12月1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被告人杨某赔偿原告何先生56万元。

    2007年8月,何先生与北京某家具销售店(个体工商户,业主为杨某)签订家具买卖合同,何先生购买紫檀属全花梨木五斗柜等家具36件,双方特别约定,以上所售家具木材依据国家红木标准属全红木制品,假一罚二。何先生收货后,委托北京市木材家具质量监督检验站对其所购红木家具中的写字台、床进行鉴定,经检验结论为:因上述家具中含有边材,边材不能称作红酸枝或花梨木。对此结论,杨某不予认可。后何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杨某双倍赔偿货款。

    庭审过程中,何先生再次申请法院对其所购家具材质按照红木标准是否属于全红木家具进行鉴定,经鉴定结论为家具中部分边才不能称为红木。

    杨某辩称,北京市场行业惯例是全红木家具都含有一定的边材,杨某认为何先生所购买的家具都是质量合格的产品,而且都没有以其他木材替代的情况,只是在一些零部件的部位使用了边材,这根本不是假货,也不应该适用“假一罚二”。

    法庭上,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集中在“全红木制品”及“假一罚二”的理解。

    关于本案是否能够适用“假一赔二”的约定,杨某认为只是在一些零部件的部位使用了边材,这根本不是假货,不应该适用“假一赔二”。何先生则主张依照合同约定必须全部是心材才能合格,否则即为“假货”。法院认为,从合同全文理解,此处的“假货”并非通常意义所说的假冒伪劣,而仅仅是不符合合同约定品质即设定为“假”。关于“假一赔二”中的“一”,消费者主张合同按套计价,没有再行对每件家具单独区分计价,因此就应当解释为“一套”家具。法院同时强调,杨某的错误仅仅在于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不是欺诈行为。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所谓“全红木制品”,国标并无明确的定义,而行业标准则明确规定“全×××家具”系指单一树种用材即可。双方当事人的合同明确约定适用国标,因此杨某主张适用行业标准的主张是依据不足的,国标本身是木材标准,其开篇即明确规定“红木是指的紫檀属、黄檀属、柿属、崖豆属及铁刀木属树种的心材……”依据文意可得出结论:全红木必须全部为心材。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穆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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