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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开当与人民参与同行
作者:葛梅安   发布时间:2010-12-28 15:04:18


    司法公开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司法现代化和司法民主化的重要标志。没有司法公开,就没有社会监督,也就没有司法公正。司法要公开,就要有人民参与,司法公开只有与人民参与同行,才能彰显司法的人民性,才能增进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增强人民司法的公信力。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司法系统承担着越来越大的社会职责。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如此背景使司法部门再次被推到社会矛盾的风口浪尖。谙熟“公平源于公开,正义源于透明”的学者和各级司法机关领导,面对人民群众越来越高的要求,进行了不少针对性改革,如河南的社会法庭、人民陪审团参审等,司法公开的力度不断加大,已由原来单纯的审判信息公开,变成司法信息全方位的公开,已由过去单纯的到庭旁听延伸出巡回审判、网络直播、裁判文书上网、法院开放日等多种公开形式。笔者认为这些公开形式始终围绕着保证、鼓励、促进人民参与这根主线。

  人民参与是司法公开的本质要求,也是保证人民知情权的重要体现。人民司法注定了人民是司法的主体,人民群众理应有了解其公共事务以及与个人利益相关信息的权利。一方面,司法工作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所以人民群众有了解它的渴望,另一方面,人民司法的性质决定了司法机关也有义务告知人民群众其所思、所想、所做。所以人民参与是司法公开的本质要求,司法公开也为人民参与创造了便利条件。

  人民参与是司法公开的魅力所在,它使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更加真实有效。公开是一切监督的开始。通过审判活动的公开进行,司法工作的透明度得到增强,“暗箱操作”得以杜绝,审判权力滥用得以预防。随着民主政治的发展和民主观念、公民意识、监督意识的提高,公众越来越多地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提出利益诉求并监督法律法规的实施,从而使从前虚无缥缈的监督变得越来越真实有效起来。“敢于监督、乐于监督”的观念借助于现代媒体、网络等形式,使监督更直接、更快捷、更顺畅、更有效。一位参加过庭审直播的法官不无感慨的说:“坐在审判台上,好像有无数双眼睛注视着我。”是啊,试想“有无数双眼睛注视着”,他能言行不规范、置人民利益于不顾吗!他能“目无法纪、为所欲为”吗?

  人民参与是司法公开的目的追求,它能更有力促进司法公正。司法公开的目的就是实现司法公正。司法公开不仅要求司法规则公开、司法行为公开,更要求裁判结果的公开。一年前,河南高院公开向社会承诺裁判文书全部上网,辽宁高院也推出了庭审网络直播,这些举措无疑极大地推进了司法公开的进程。这些举措在使关注相关案件的人们不论在哪里,只要借助互联网,就能方便的了解案件进展和结果的同时,也对法官形成了“倒逼机制”,促使法官苦练内功,在增强裁判文书说理、驾驭庭审能力上下功夫。人们关注实体的公正,也有对程序公正的渴望,所以司法机关就要及时的把诉讼程序、执行程序等办案规范公布于众,让人民群众知晓,进而监督司法行为,促进裁判结果的公正。

  人民参与是司法公开的内在动力,它能有效提高司法公信力。司法公开的终极目标就是增进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理解,促进司法公信力的提高,进而构建和谐社会。人民参与对此目标无疑是一个促进,同时也是司法公开的内在动力。在现实工作中,常常有人以司法运作的特殊性为借口,把司法工作神秘化,再加上民商案件中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导致人们对司法公正存有不少疑虑。近几年不时曝出的一些司法不公案例和司法腐败事实,也加剧了人们对司法系统信任感的下滑。要解决这些问题,就需要人民参与的司法公开制度,使在化解矛盾方面司法机关的独角戏变成社会各界参与的大合唱。作为法院只有通过公开完善的程序、公正透明的审判,才能赢得当事人的信服,社会公众的信任。才能够案结事了,当事人心服口服。才能真正树立司法的权威。

  我们相信,司法公开与人民参与同行,让我们看到的不仅是法院大门在更宽广的平台上实现开放、司法也逐步在更深层次上走向公开透明,而且带给人民群众的将是实实在在的便利和真真切切的公正。

  (作者单位: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佳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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