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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诉讼网络创新社会管理的四大功能
——以重庆法院系统近两年来的实践状况为样本
作者: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杨锐   发布时间:2010-12-31 15:52:40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和体制转轨的剧烈变革时期,发展过程中长期积累的社会问题逐渐凸显,新的社会问题和不确定因素随之产生并与原有社会问题相互交织在一起,社会矛盾纠纷多发易发,复杂性、对抗性、群体性趋势明显,隐含的潜在性发展风险加大。排解社会矛盾纠纷成为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司法通过法律适用和具体裁判修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定纷止争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维护法律规则和社会正义,具有社会控制、正义生成和社会治理功能,是国家重要的社会管理活动。司法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一方面要求司法为社会及公众提供便捷、及时、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及时化解矛盾、有效救济权利、促进社会和谐,另一方面要求司法在管理外部社会事务的同时,破解自身发展难题、实现自身科学发展,确保司法管理社会功能的可持续性和作用最大化。司法外部和司法内部均是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兼顾两个不同的领域,司法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方才周延、完整和可持续。重庆法院系统大力构建便民诉讼网络,并依托便民诉讼网络开展巡回审判和诉调对接,较好地兼顾了司法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内外两个方面,具有保障民权、巩固政权、实现法权以及破解司法难题、促进司法自身科学发展的四大功能,创新了司法参与社会管理的方式,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一、便利民众诉讼:保障民权功能

  改善和保障民生以实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管理的必然要求和终极目标。我国是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作为一切国家权力的主人,享有要求一切国家权力为其服务并为其提供优质服务的权力。要求国家机关为其提供服务、为其提供优质的服务,既是人民权力的当然内容,又是保障并实现人民权力的应然要求。在生产生活中产生纠纷并需要国家司法机关裁决矛盾纠纷时,人民群众要求司法机关为其提供公正的司法服务是人民享有的权力,要求司法机关为其提供及时、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也是人民享有的权力。司法必须为民、便民,既是民主法制建设不断发展的时代要求,又是人民主权原则的宪政要求。“为民”解决为谁提供服务的问题,“便民”解决提供优质服务的问题。任何一方面偏废,均构成对人民权力即民权的保护不周或者对民权行使的妨碍。

  农村居民人数占国民总人数绝对比重、大城市与大农村并存且农村社会发展相对滞后于城市社会是我国最基本的国情之一。广大农村地区的当事人居住相对分散,有的地方不仅交通不便,而且山高坡陡,人民群众到法院所在地参与诉讼不仅费时费力,而且十分不便。2009年以来,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下,重庆法院系统建成了273个便民诉讼站、1735个便民联系点,聘请了7711名便民联络员。“庭站点员”四位一体覆盖全市乡镇农村的便民诉讼网络,基层法院通过便民诉讼网络在站、点直接受理案件、当场收取或退回诉讼费用、现场解答法律咨询、开展巡回审理,对简单案件当即受理、当即审判、当即执行。2009年1月至今年8月,重庆法院系统126个人民法庭共审结案件64832件,其中17832件依托便民诉讼网络开展巡回审理,其中在便民诉讼站巡回审理8043件,占45.1%,在便民联系点巡回审理5651件,占31.7%,在乡村院坝、田间地头、校园工厂等当事人所在单位、家庭附近巡回审理4138件,占23.2%。人民群众不出所在的乡镇即能享受到便捷、及时、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有效减轻了人民群众跑腿之苦、等候之累,切实方便了群众参与诉讼,有效降低了群众诉讼成本,为人民群众提供了优质的服务,满足了民权两个方面尤其是第二个方面的要求,是体现民权的生动形式,是实现民权的有力保障,是司法参与社会管理的创新之举。

  二、化解社会矛盾:巩固政权功能

  “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基层政权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基层性质和基础地位。基层政权建设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整个国家政权建设的稳定。所有的基层政权均有管理基层社会事务、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一方稳定和谐的重要职能。社会管理亦离不开基层政权的职能作用发挥。在很大程度上,社会管理的重点或重心就在基层,抓好了源头性、根本性和基础性的问题,社会管理问题就迎刃而解。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和体制转轨的特殊时期,社会发生深刻变革,物质利益、观念信仰日趋复杂化和多元化,贫富差距拉大、社会分配不公等问题加剧了社会矛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等引发群众个人利益与区域发展利益的冲突日益增多。发展过程中的社会矛盾纠纷不仅利益冲突错综复杂,而且多发性、易发性、复杂化、群体性、对抗性趋势明显。撤乡并镇之后的基层政权组织管辖范围更大,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流动使管理难度增大,基层政权组织保稳定、保发展、保和谐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尤其在农村地区,随着农村税费制度改革,乡镇政府职能转变,加上农村人口流动性增大,基层党组织涣散,导致基层政权组织的凝聚力、控制力、矛盾化解能力下降,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具有紧迫性和现实性。

  重庆法院系统的便民诉讼网络覆盖全市乡镇农村和城镇社区,法官在依托便民诉讼网络巡回办案过程中,既是政策法律宣传员,又是矛盾纠纷的调解员;既是指导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组织调处纠纷的指导员,又是开展综治工作的维稳员;既是社情民意的传达员,又是党委政府的参谋员。重庆法院系统通过便民诉讼网络平台广泛开展巡回审判和诉调对接工作,将7711名便民联系点负责人和便民联络员引入矛盾纠纷化解队伍,主动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排查矛盾纠纷隐患、传递社情民意、化解矛盾纠纷、打击违法犯罪,积极为地方党委政府建言献策,排忧解难,将大量的矛盾纠纷化解在了基层。充分发挥基层司法“调节器”、“减压伐”、“减震器”作用,有力地维护基层社会的稳定,优质地服务基层社会的发展,积极地促进基层社会的和谐,直接加强并巩固了基层政权。

  三、弘扬宣传法治:实现法权功能

  国家成立之后,人民如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既体现人民意志和利益?确保国家权力来源于公民权利、服务于公民权利且不侵害公民权利,又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确保国家权力有效行使、国家各项工作有序进行和国家日益强大,即如何治理国家成为关系到人民权力实现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性、关键性问题。依照法律来治理国家即实行法治,是人类社会在总结历史经验教训、吸纳发展文明成果基础之上寻求的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然而,“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法治只有获得人民群众普遍的信任、信服和信赖,牢固树立法律的至上权威即实现法权,法治的理想才能变成现实。我国有着长达几千年的人治历史,法治传统和意识相对缺乏,尤其是在我国广大农村。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除了必须具有完备的立法、严格的执法和公正的司法之外,还必须形成良好的法治意识并培育良好的法治环境。切实增强广大农村居民的法治意识、有效培育农村乡土社会的法治环境,直接影响我国法治建设的总体推进速度并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成败。

  重庆法院系统建设的“庭站点员”四位一体的覆盖全市乡镇农村的便民诉讼网络“送法上门,服务到家”,将办公办案场所搬到人民群众农家庭院、房前院坝、田间地头,广泛开展巡回审理、法律咨询、法律宣传、以案说法等活动,在切实方便人民群众参与诉讼、有效降低人民群众诉讼成本的同时,将普法工作的触角延伸到位于中国社会最基层的乡土社会。2009年1月至今年8月,重庆法院系统17832件依托便民诉讼网络巡回审理,在法官的指导下便民联系点负责人和便民联络员共开展咨询29891人次,将法律知识、法治理念带进了千家万户。以人民法庭为中心、便民诉讼站为主干、便民联系点为支撑、便民联络员为纽带的便民诉讼网络在化解矛盾纠纷的同时,以点带面、以面促片地触动、促进人民群众学法、知法、守法,有助于培育农村社会的法治环境,有助于提高农村居民的法治意识,有助于坚定农村居民的法治信仰,对在我国广大农村社会树立宪法和法律的至上权威、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通过法律“规则之治”既规范国家权力又保障公民权利的意义重大而深远。

  四、破解司法难题:促进人民法院科学发展功能

  便民诉讼网络不仅具有实现民权、实现法权和巩固政权的重要价值,而且还具有破解当前司法虽负重运行,但权威不高、公信不强,而又突围乏策、应对乏力等诸多司法难题的现实功能。健全便民诉讼网络,整合便民诉讼网络资源,依托便民诉讼网络大力开展诉调对接,是人民法院实现自身科学发展的必由之路。

  (一)便民诉讼网络具有缓解人案矛盾的功能

  我国法院系统人案矛盾的根源在于诉前“防线”的虚置和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过度张扬,矛盾纠纷未经诉前“防线”有效过滤和分流而直达“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本作为“最后一道防线”却被逼推到了“一线”和“前线”。建成便民诉讼网络并依托便民诉讼网络平台大力开展诉调对接,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分流、过滤、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矛盾纠纷在经过“第一道防线”和“第二道防线”的分流和过滤之后,最终能够到达司法这一“最后防线”的数量将大大减少。2009年1月至今年8月重庆法院系统依托便民诉讼网络指导便民联系点负责人和便民联络员参与诉前调解纠纷34606起,调解成功31251件。如上述案件未能通过诉前调解方式解决,最终就会涌进法院,势必直接加剧人案矛盾。域外的实践亦证明了这一点:19世纪60年代的美国亦曾尝试通过增加法官人数的方式来应对“诉讼爆炸”,但是仅仅增加法官的人数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而不得不转向求助于调解机制。通过改革,现在美国近90%的纠纷在诉前被化解,司法重负被成功化解。因此,构建便民诉讼网络平台,整合资源开展“诉调对接”,发挥诉外“防线”过滤、分流和解决矛盾纠纷的功能,是有效解决人案矛盾的良策。

  (二)便民诉讼网络具有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功能

  当前,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司法公信力不高,个别民众对司法的不信任已经在很大程度上泛化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心理,这是一个非常危险的信号。切实提升我国司法公信力不仅迫在眉睫,而且事关人民司法事业的兴衰成败。我国3000多家基层法院直接对向群众,面向基层,并办理了全国法院系统80%以上的案件。提升基层司法的公信力是解决当前司法公信力不高这一矛盾之中的矛盾主要方面。基层法院司法公信力的高低对全国法院系统司法公信力的高低具有根本性、关键性和决定性的影响。我国司法公信力不高与客观存在的司法不公、司法不廉和司法距离感有密切关联。人民群众对司法腐败深恶痛绝,对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怨声载道,对法庭成为诉讼技巧竞技场意见较大,法律知识的专业性、诉讼的技巧性、坐堂问案的程式性更是拉大了司法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距离。这些都是司法公信力不高的直接原因。

  便民诉讼网络具有农村和城镇两个便民平台,院长信箱、信访接待、诉讼特别通道三条便民通道,信息公开查询、巡回审判、诉讼指导、诉外引导、司法救助五项便民制度,是一个“二三五”系统工程。基层法院通过便民诉讼网络在站、点直接受理案件、当场收取或退回诉讼费用、现场解答法律咨询、开展巡回审理,对简单案件当即受理、当即审判、当即执行,公开的信息可及时查询,违纪违规行为可及时向院长投诉等等,不仅为人民群众提供了便捷及时的上门服务,而且将司法活动全程公开并直接置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有效挤压了司法不公、司法不廉的时间和空间。走出机关大院在便民诉讼网络工作的法官深入田间地头、农舍庭园,用通俗易懂、简洁直朴的语言给人民群众解答法律咨询、阐释法理人情,并在不与现行法律冲突的前提下,将一般的道德原则、普遍的是非标准、善良的民俗习惯以及人情关系等合理因素引入司法,使司法的过程与结果更加符合群众的期待,不仅直接缩短了民众与司法之间的距离感、增强了司法的亲和力和认同度,而且直接增强了司法的民众基础、裁判的正当性和可接受性。精心打造的诉讼特别通道和竭尽全力的司法救助,不仅让民众深切感受到司法的为民利民爱民情怀,而且彰显出司法人性关怀。如重庆市云阳县法院2010年依托便民诉讼网络开展以案说法、法律咨询等宣传活动11场(次),送法进企业、进农家8次,解答法律咨询1000余人次,发放普法宣传资料5500余份,减、免、缓交诉讼费41.611万元,发放执行救助款12.9247万元。2010年全院民商事案件调撤率达82.52%,该院第三人民法庭民事案件调撤率高达96.12%。该院2010年主要质效指标呈现出结案率、民事调撤率、行政和解率、执行到位率、人均结案数同步上升,上诉率、上诉改判率同步下降的“五升两降”可喜态势,并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全国司法公开示范法院。依托便民诉讼网络推行巡回审判、落实司法公开,规制了司法的不公不廉、优化了工作方式改善了工作作风、增加了司法的民意基础、拉近了民众与司法之间的距离、恢复了民众对基层司法的信心和信任、提高了司法的认同度,直接提高了司法的公信力。

  (三)便民诉讼网络具有化解涉诉信访的功能

  当前,妥善处理涉诉信访案件已经成为当前各级政法机关面临的一项重大而艰巨的政治任务,涉诉信访问题已经成为人民法院履行正常审判执行职责的沉重包袱。而便民诉讼网络则是预防、减少和化解涉诉信访的重要载体、破解涉诉信访难题的有效途径。客观上讲,有些涉诉信访案件因个别当事人别有用心甚至无理取闹而产生,有些涉诉信访案件则因司法不公不廉、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工作作风不严谨而产生。作为“二三五”系统工程的便民诉讼网络具有查处违纪违法行为、规制司法不公不廉、转变工作作风的功能,能增加司法的民意基础、拉近民众与司法之间的距离、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提高司法的认同度,人民群众对司法过程及司法裁判结果更加信任了、更加信服了,涉诉信访就相应减少了。尤其是依托便民诉讼网络大力开展诉调对接工作,能使矛盾纠纷在诉前得到有效化解,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并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同时,覆盖全市镇乡和城镇社区的便民诉讼网络,可收集、掌控信访人相关信息,找准化解涉诉信访的切入点,找到化解涉诉信访的最佳方案,整合司法内部资源和司法外部资源,变“上访”为“下访”。在将法院化解涉诉信访的工作予以公开的同时,亦将被信访人及相关诉求是否正当合理置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让其接受公德道德、天理人情、社会舆论的综合检验。有助于更加以理服人并促成信访人主动、彻底息诉息访。因此,便民诉讼网络具有化解涉诉信访的功能。

  (四)便民诉讼网络具有便利法院工作的功能

  送达难、执行难是法院工作自身存在的两个“老大难”问题。一线办案法官对此感受深刻。广大农村地区的当事人居住相对分散,个别地方不仅交通不便,而且山高坡陡。因信息不对称,办案法官在送达和执行过程中,往往出现路难问、人难找、字难签、被执行人财产难寻、协助执行难求等问题。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等工作耗费办案法官的时间和精力远远超过案件审理及法律文书制作等环节。查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往往耗费执行法官大量精力而收效甚微。便民联系点的负责人尤其是在农村地区聘请的便民联络员一般均由人民调解员、综治专干、村社负责人、文书兼任,他们不仅熟悉当地的地理环境和交通路线,而且知悉相关当事人是否在家、在何地务工、家庭人员构成等情况,还能通过各种渠道查找当事人下落和相关财产状况的信息。便民联系点负责人和便民联络员积极配合法院工作,可成为办案法官的“千里眼”和“顺风耳”, 并可直接协助法院传递文书、代收立案材料、提供执行信息等,这给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带来极大的便利。据统计,2009年1月至今年8月,便民联系点负责人和便民联络员协助人民法院传递文书21804件,协助人民法院代收立案材料6327件,提供执行信息等协助执行7117次。通过向覆盖全市镇乡的便民诉讼网络“借力”,可有效缓解因送达难和执行难而给法院工作造成的压力。故便民诉讼网络具有便利法院工作、缓解法院工作压力的功能。

  五、结语

  社会管理创新是政法机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三项重点工作”之一。如何结合自身职能作用加强社会矛盾化解、创新社会管理方式是人民法院面临的重大课题。重庆法院系统大力构建便民诉讼网络,并依托其开展巡回审判和诉调对接,较好地兼顾了司法参与社会管理的内外两个方面,实现了民权、法权、政权“三权”有机统一,同时具有破解当前司法难题的“破解”功能,有利于人民法院自身的科学发展,是人民法院社会管理创新的务实举措。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佳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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