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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路毁人祖坟惹纷争 本该被告成原告
发布时间:2011-01-24 15:47:34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媛洁)
广西钦州市黄屋屯镇一司机在修路过程中,不慎将村民的祖坟挖坏,在协商过程中,该司机反倒认为受害方侵犯了自己的权利,一纸诉状将受害方告上法庭,要求被害方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2011年1月17日,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对此侵权赔偿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何某任的诉讼请求。
被告陈某为砍运位于钦南区黄屋屯镇大冲村委会料家一队独山岭的桉树,将从料家村至独山岭的路段承包给原告何某任修建。2010年10月9日,原告在修建该路段过程中,将料家村黄姓的位于独山岭上的祖坟用勾机挖坏了坟堂。料家村黄姓人家得知后,前往与原告沟通发生纷争,同时电话要求被告黄某章(村委干部)前往处理,黄某章接到电话后便报告村委会支书黄某青,黄某章根据村支书的指派,即前往现场稳定纠纷后,当场召集料家村黄姓村民和原告及监督修路施工的十六哥现场进行调解协商。协商中,原告根据黄姓的要求,将自己的勾机开往料家村二队禾堂停放,自己保管勾机钥匙,待后协商解决。几天后,为避免停机造成的损失,黄某章电话通知原告前往协商解决,但原告不前往。为此,黄姓村民代表黄某和、黄某国等向黄屋屯镇人民调解处理。后经黄屋屯镇综治办、司法所三次通知原告调解,但原告前两次不前往参加,第三次原告参加调解时,双方同意坟山损坏的损失由原告请物价部门打价为准,并在一周内办完,但原告一直不办理。2010年12月1日,原告以被告黄某章、黄某和、黄某伟、黄某国、李某莲扣押其勾机,造成其停机45天,损失90000元为由,要求上述五被告返还其购机和赔偿经济损失90000元,由被告陈某负连带赔偿责任,并负担本案的诉讼费及评估费。
庭审调查时,原告称勾机是黄某章叫其开走的。另查明,原告在诉讼中,于2010年12月8日从料家村二队禾堂拉走其停放的勾机,并申请法院评估其经济损失,经物价部门评估其勾机停机作业损失为45660元。 钦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承包被告陈某从料家村至独山岭路段的修建,而与黄姓村民因祖坟毁坏发生纠纷,经黄屋屯镇大冲村委会干部黄某章(本案被告)调解,原告根据黄姓村民的要求将其勾机开往停放在料家村二队的禾堂,待后协商解决其挖坏黄姓村民坟墓的问题,其称勾机是被告黄某章、黄某和、黄某国、黄某伟和李某莲强行扣押的,但证据不足,上述五被告也不予认可,本院不予认定。庭审时,原告主张是黄某章叫开走勾机的,而黄某章当天到现场调解时,是根据村委会支书的指派而进行的,其行为是代表大冲村委会履行其职责的范围,有村委会的证明为凭,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要求上述五被告人赔偿其停机的损失,并由被告陈某负连带赔偿责任,依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遂作出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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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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