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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服刑不悔改 敲诈勒索又获刑
作者:高琳琳 发布时间:2011-01-26 10:13:25
十余年前因犯抢劫罪、出售假币罪被判处15年,刑满释放后又因敲诈勒索被提起公诉。日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因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洪某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洪某曾因赌博于1990年5月被劳动教养三年,因犯抢劫罪、出售假币罪于1999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2009年12月刑满释放。2010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洪某(安徽省人,初中文化,农民)在北京市昌平区西环路一饭馆内及昌平区西关新利来手机超市对面等地,以语言威胁手段,先后多次向刘某强行索要人民币14500元,后又以语言威胁手段分别向程某、乔某索要人民币10000元、20000元,后两起未得逞。 庭审中,被告人洪某自愿认罪。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洪某自愿认罪,部分犯罪事实系未遂;建议法庭从轻处罚的意见。 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语言威胁等手段强行索取他人钱财,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洪某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洪某所犯敲诈勒索罪部分犯罪事实系未遂,认罪态度较好,予以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关于被告人洪某自愿认罪,部分犯罪事实系未遂;建议法庭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 据此,法院判处被告人洪某有期徒刑四年。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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