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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公章管理混乱 建筑公司险被欺骗
发布时间:2011-01-30 11:30:51


     光明网讯(通讯员 胡高崇)   在建筑行业领域,项目部的大量存在方便了工程建设问题的解决,但这也导致了项目部公章管理疏漏问题的普遍存在,为某些不法分子提供了诈骗财物的可能性。在商业往来中大量存在上述情形,在劳资领域也会存在这种可能性。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利用加盖有项目经理部方章的劳动合同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劳动争议案件。

    2008年4月,中建公司与万泰公司签订了东方大厦内装修分包合同,合同工期为2008年5月至2008年8月。2008年5月,万泰公司与刘先生就东方大厦内装修工程签订《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委托刘先生为项目技术负责人负责项目的施工管理工作,工期自2008年5月至2008年8月,双方并约定了关于工程施工项目费用计算方式。后,刘先生组织施工队进驻工地,施工队中有刘先生的表弟赵先生。工程完工之后,由于工程款结算问题刘先生与中建公司发生了纠纷,刘先生便鼓动赵先生以于2008年签订的落款公章为中建公司青岛中冶东方项目经理部的劳动合同书起诉要求中建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报酬数万元。

    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裁决中建公司分别支付赵先生2008年5月至8月工资一万余元并驳回赵先生的其他申请请求。赵先生与中建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均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庭审中,中建公司主张因为刘先生没有劳务公司资质,为了应付检查便借用中建公司青岛中冶东方项目经理部方章与赵先生签订了劳动合同,赵先生是为刘先生提供劳务的,与中建公司没有关系。赵先生也认可曾代表刘先生办理向中建公司借支工人工资等事项。

    另查,中建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终止协议书落款处甲方盖章为中建公司青岛中冶东方项目经理部方章,甲方委托人为刘先生。中建公司提供的支出证明单显示刘先生多次支取工人工资;中建公司提供的欠条显示2008年7月6日刘先生承认7月份欠五名工人工资到2008年8月6日领取。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者提供社会劳动,实现劳动价值的过程中形成的继续性的、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是兼具人身性和财产性特征的法律关系。该案中,赵先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提供的劳动为中建公司的主要业务组成部分,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受中建公司管理以及中建公司向其支付劳动报酬。法院综合考虑工程项目现场状况以及中建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认定仅凭落款为中建公司青岛中冶东方项目经理部方章的《劳动合同书》无法认定赵先生与中建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根据赵先生曾代刘先生支取工人工资等款项以及刘先生在劳动合同终止协议书落款签字等事实,法院采信中建公司的主张,认定刘先生负责中冶项目的施工组织工作和工人劳务费用发放,而赵先生与中建公司之间并无劳动关系,所以赵先生要求中建公司支付工资及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确认中建公司无需支付赵先生工资并驳回赵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后,赵先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该案的判决已经生效。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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