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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辞退后协议补偿 反悔未获支持
作者:覃宏伟   发布时间:2011-02-11 16:39:54


    原广西蒙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协管员何某被单位辞退后,向单位提出书面补偿要求,经与单位协商达成了协议,从单位一次性领取了各项补偿12000元。之后,何某认为单位辞退自己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依法应支付的补偿总额为20518元,而自己只得到了12000元,单位的做法显失公平,何遂拿起法律的武器开始“维权”。案件经过蒙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和蒙山县人民法院判决,何某关于要求单位支付补偿工资的请求被驳回。既然单位的补偿额度达不到标准,何某的请求为何得不到支持呢?

    法理评析:民事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本案中何某知道自己应得的经济补偿款的项目和数额,而与单位签订了协议书,并领取了协议书约定的补偿款,应认定何某与蒙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一致同意采用协商解决的方式解决双方的纠纷,也可认定何某自动放弃了部分经济补偿的请求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何某就双方之间的争议向单位提出书面补偿要求后,双方经协商后签订了协议书,该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予以确认。何某已按协议的约定领取了补偿费12000元,协议书约定的生效条件已成就,协议书已经生效,双方应当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由于何某是在知道其应得相关补偿的情况下与单位达成协议,故何某认为协议书显失公平,理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由于何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单位签订的协议书是在被胁迫情况下签订的以及协议书显失公平,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何某的诉讼请求。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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