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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便车途中遇车祸 车主事主各担责
发布时间:2011-02-12 14:05:07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杨雪苑)
1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判决车主陈荣、驾驶员马明各自承担30%的赔偿责任,受害者黄勇承担40%的责任。
2010年4月23日,陈荣与劳某买来一辆云H09168号力帆中型自卸货车,价值为36800元,该车已超过检验有效期并已中止保险。购车后,陈荣雇佣马明驾驶该车为其经营的沙场运输沙子和石料,黄勇也同在陈荣的石场做临时工。2010年5月6日当天因石场机器检修不开工,陈荣也不在石场,黄勇当天骑着摩托车来石场,但无工要做,就去帮石场的工人搭卫生间模板至中午11时,黄勇发现马明准备开车运输沙石下山即要求搭车下山买饲料,并先坐到云H09168号力帆中型自卸货车的驾驶室内,马明叫石场员工黄某上车一起去帮其卸货,俩人一起劝说黄勇骑摩托车去,不让黄勇乘坐该货车同去,在劝说无效的情况下,约11时15分,马明驾驶该车由那坡县城厢镇百灵村方向往县城方向行驶,当行驶至百灵公路1Km+200m处时,与同向行驶的由黄寿驾驶的桂10-70906号多功能拖拉机发生追尾相撞,造成黄勇严重受伤和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黄勇受伤后进入那坡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22366.11元。案发后,经那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调查,于2010年5月25日作出那公交字(2010)第00001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明负此事故全部责任,黄寿、黄勇不负此事故责任。黄勇在住院治疗期间,陈荣已支付医疗费用13000元,由于陈荣不再继续支付各种医疗费用,黄勇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荣、马明赔偿因交通事故致伤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47105.39元。 那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黄勇受伤前系陈荣石场临时工,马明是陈荣以固定月工资方式雇佣专门驾驶云H09168号力帆中型自卸货车的驾驶员,从事陈荣采石场运输沙石等材料。陈荣作为车主,在该车已超过检验有效期和保险期,既不办理过户手续,也不检验合格投入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就雇请马明驾驶该车投入营运,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马明受雇来驾驶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在未经车主陈荣同意,虽劝说过黄勇不要搭车,另骑自己的摩托车,但最终还是开车将黄勇搭乘下山而导致交通事故,存在一定的过错;黄勇当天骑摩托车来石场,石场因机器维修不开工,就去帮搭卫生间模板,约中午11时要回县城买饲料,在未经马明同意的情况下,就擅自坐到云H09168号力帆中型自卸货车的驾驶室内,经马明及同去跟车卸货的黄某劝说仍不下车,而导致交通事故造成受伤,其应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综上所述,法院确定黄勇的损失如下:(一)医疗费22366.11元;(二)误工费6900元;(三)住院伙食补助费2680元;(四)护理费9808元;(五)营养费1340元;以上五项合计43094.11元。陈荣应承担30%的责任,即12928.11元;其在黄勇住院期间已支付13000元,予以兑扣。马明应承担30%的责任,即12928.23元。黄勇应自行承担40%的责任,即17237.64元。黄勇称在本交通事故中没有相关过错行为以及其出院满3个月摄片复查之日起计算在家继续治疗53天,陈荣、马明应赔偿各项费用8776.16元没有证据加以证实,故法院不予采纳。陈荣辩称,车辆虽是其所有,但黄勇何时上车、是谁允许上车,其一概不知情,诉其不适格,并负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黄勇的诉讼请求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马明辩称,当天黄勇强行上车,其劝说黄勇下车他不听,实在没办法只好开车,黄勇要其赔偿其不同意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支持。法院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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