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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讨债竟拘禁借贷人 两案犯均获刑
发布时间:2011-02-16 15:00:22
光明网讯(通讯员 赵克 邱兆云)
为了逼迫借贷人还钱,竟将借贷人非法拘禁数天,并采取恐吓、殴打等手段,将借贷人打伤。虽然国家允许民间借贷存在,但必须在法律框架内操作,采取恐吓、绑架、殴打等不法手段逼迫借贷人还钱,那就触犯了法律。2011年1月28日,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法院对一起非法拘禁案件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黄勇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李永利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非法索债 黄勇是湖北宜都市人,小学文化,无业,2005年3月14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8年2月1日刑满释放后来徐打工,认识了只有初中文化的无业人员李永利。2010年1至2月间,李永利向张玉磊的徐州冠都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都公司”)放贷60余万元,借期半年,约定2010年8月11日前连本带息还款100万元。半年到期后,李永利多次要求冠都公司经理张玉磊还款,至2010年8月15日前尚有部分钱款未还。当日中午,李永利将张玉磊、徐辉(冠都公司会计)约至徐州开元四季附近向二人索要欠款,因未谈成,李永利遂电话叫来黄勇等人,并指使黄勇带来的“小恶”、“猴子”(另案处理)等人殴打张玉磊、徐辉,致徐辉左眼侧骨骨折。此后,李永利又指使黄勇等人将张玉磊、徐辉带走看管,索要剩余欠款。 为此,黄勇等人将张玉磊、徐辉带至徐州户部山一宾馆看管。在看管期间,“小恶”、“猴子”等人对张玉磊、徐辉继续实施殴打、喷辣椒水等手段索要欠款,直至8月17日中午将张玉磊、徐辉释放。经鉴定,徐辉左眼部的损伤属轻伤,张玉磊的损伤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黄勇、李永利共同赔偿被害人徐辉5000元。 公开审理 2011年1月27日,泉山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黄勇、李永利涉嫌非法拘禁一案。在开始法庭调查前,主审法官首先宣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如果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辩护人不作无罪辩护的案件,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被告人酌定从轻处罚,当问及被告人是否认罪和同意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时,两被告人均表示愿意认罪伏法,同意使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 在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两被告人的供述还原了案件的来龙去脉:原来,李永利约张玉磊、徐辉在徐州开元四季附近谈还款时,因张玉磊、徐辉说公司资金紧张,还款还需要等一段时间,双方争持不下。于是,李永利打电话叫来在徐州打工的黄勇,黄勇又喊来了绰号叫“小恶”、“猴子”等人对张玉磊、徐辉进行殴打,而张玉磊、徐辉仍说暂时没有钱还,李永利则让黄勇将两被害人带走找地方看管要钱。对于为什么要殴打被害人,黄勇说他是因为和李永利的关系不错,出于哥们义气帮忙,事后知道自己错了。至于李永利,则说他和张玉磊、徐辉也没有其他矛盾,当时只是想吓唬吓唬他们,没想到头脑发热,不懂法竟然做了傻事,现在感到很后悔。 依法判决 在法庭上,被告人黄勇、李永利的辩护人认为,两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好,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达成协议,主动征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本案属索债非法拘禁,使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希望法庭考虑以上情节,对被告人减轻处罚。与此同时,公诉机关也根据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及情节,发表了具体的量刑意见。 最后,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永利因他人欠款多次催要不还,为索取债务纠集被告人黄勇非法拘禁他人,并有殴打情节,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从重处罚。 被告人黄勇曾因聚众斗殴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非法拘禁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对被告人黄勇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勇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请求法庭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予以采信。被告人李永利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永利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李永利主要目的是索债,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是由一起简单的民事纠纷未妥善解决而导致的刑事犯罪,主观恶性较小,请求法庭从轻处罚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张玉磊尚欠被告人李永利部分钱款逾期未还,对案件的发生有一定责任,对此情节,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公诉机关在庭审中亦同意对李永利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综合被告人李永利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认为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其宣告缓刑。 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被告人黄勇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李永利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一审宣判后,两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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